(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季彬与胡新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彬,胡新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季彬。被告胡新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彬诉被告胡新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彬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季彬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