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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季彬与胡新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彬,胡新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季彬。被告胡新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彬诉被告胡新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彬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季彬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