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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邹国平与周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平,周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邹国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03X。被告:周冠心,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381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邹国平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