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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冯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梁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611290971。被告侯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烟墩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702190984。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盟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