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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月娇、李成钰、李圣恩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月娇,李圣恩,李成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俞扬,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月娇,女。被执行人李圣恩,男。被执行人李成钰,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李成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成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钰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银行存款870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