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某,装修工人,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梁钊明、郭玉霞,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某及其辩护人梁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某于2014年7月9日4时许,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毫克/100毫升)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由东往西沿广珠东线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大桥桥面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且操作失当,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67岁)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芦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于9月23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芦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芦某于2015年1月22日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书,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26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芦某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速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人陈某、李某某和郭某某的证言、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村委会证明、残疾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芦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芦某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