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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韩延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涌,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韩延涌。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毕文成。申请执行人韩延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东劳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延涌经济补偿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