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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骆勇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39岁。被申请执行人骆勇,男,36岁。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小芳申请执行骆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查封了骆勇在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现骆勇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骆勇在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坐落:竹阳镇紫金桥巷XX-XX-X;建筑面积:86.0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奇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