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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91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29919-3。被申请人:吴永玉,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永玉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