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郝丽丽、苑丽与苑丽、苑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丽,苑丽,苑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郝丽丽,居民。被告:苑丽,郓城县公安局干警。被告:苑兆亮,郓城县邮政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丽与被告苑丽、苑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丽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郝丽丽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