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郝丽丽、苑丽与苑丽、苑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丽,苑丽,苑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郝丽丽,居民。被告:苑丽,郓城县公安局干警。被告:苑兆亮,郓城县邮政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丽与被告苑丽、苑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丽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郝丽丽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