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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张庆柱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张庆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庆柱,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张立军与张庆柱劳动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26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庆柱应支付申请人张立军案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1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