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国志与郾城区新店镇喜洋洋幼儿园、罗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志,郾城区新店镇喜洋洋幼儿园,罗玉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志,男,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郾城区新店镇喜洋洋幼儿园。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代帅丹,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王付春,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玉山,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志因与上诉人郾城区新店镇喜洋洋幼儿园(以下简称喜洋洋幼儿园)、上诉人罗玉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国志于2013年10月16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洋洋幼儿园、罗玉山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5187.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王国志、喜洋洋幼儿园、罗玉山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王国志预交2300元、郾城区新店镇喜洋洋幼儿园预交50元、罗玉山预交5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笑 云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怡(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