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付聚成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付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延平。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付聚成。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付聚成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东行执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按处罚决定书规定,一、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地上异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7039.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40790元整,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到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逾期每日按3%加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国土监字(2014)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