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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177吴 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177号罪犯吴雷,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籍贯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吴雷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吴雷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雷不予减刑(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连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