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陶宏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沿江路168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治锐。申请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期间未按规定支付115名农民工工资1659990元为由,拟对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申请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展鸿审 判 员 代福堂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