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马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秀华,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华,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地理信息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彭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书生(马秀华之夫),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男,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马秀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庄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秀华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我有权要求庄维公司支付已付房款的同期贷款利息及房屋差价损失及赔偿金。我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合同无效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庄维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庄维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马秀华所述与事实不符,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秀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秀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