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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书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书良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672号罪犯李书良,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良减去从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