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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胡志贞、王芙荣、葛成志、葛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胡志贞,王芙荣,葛成志,葛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志贞,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王芙荣,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葛成志,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葛金凤,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胡志贞、王芙荣、葛成志、葛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志贞、王芙荣、葛成志、葛金凤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