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孙小弟与钱桂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弟,钱桂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号原告孙小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丁相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桂良,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桂霞,女,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弟与被告钱桂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弟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小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50元,按人民币25元收取,由原告孙小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