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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姜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