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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邹宏元与金纪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宏元,金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4003号申请执行人邹宏元,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金纪梅,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邹宏元与被告金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宏元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1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纪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纪梅名下位于本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金纪梅名下位于本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金纪梅与他人共有,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