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胜与被告付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付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陈永胜,男。被告付玉义,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所有人为单某某,车牌号码为黑X**、发动机型号为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付玉义在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3000元的扣留。审 判 长  庞学勤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人民陪审员  林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