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胜与被告付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胜,付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陈永胜,男。被告付玉义,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1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所有人为单某某,车牌号码为黑X**、发动机型号为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付玉义在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3000元的扣留。审 判 长 庞学勤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人民陪审员 林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