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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罪犯余光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号罪犯余光礼,男,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光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乍明、王志华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余光礼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光礼在二0一二年十二月至二0一四年八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次、单项表扬三次,监狱劳动能手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余光礼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余光礼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且履行部分财产刑,但消费偏高且原判认定赃款未予退缴,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光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