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文能申请执行张正先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能,张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476号申请人张文能,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正先,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476号张文能申请执行张正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8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