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俊志与刁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志,刁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梁俊志,男,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李家台乡。被告刁雨,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俊志与被告刁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俊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俊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俊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1.00元,减半收取1,465.50元,由原告梁俊志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