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裁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军领与侯富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领,侯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裁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领。被执行人侯富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新执裁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现民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2月16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周占勋王新田毛瑞记录人:王现民评议内容:(汇报案情略)是否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周占勋:依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案情需要,应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王新田:根据案情需要,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毛瑞: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合议庭意见: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富强及其配偶毛淑霞银行存款的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