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红与被上诉人王欣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王欣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欣欣,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欣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75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李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