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陆毅,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