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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戴文其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其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杨刑初字第10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文其。辩护人高琦、李濛,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文其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文其、辩护人高琦、李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在担任上海某某海事处(于2013年6月3日更名为上海某某海事局)监督员、上海某某海事局政务受理员期间,利用其承担船舶进出港签证办理等工作的职权,为金某某、张某某请托的相关船舶的处罚事项提供便利,并收取相关贿赂款,具体如下: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多次收受金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前述贿赂款中的20,000元转送给其他同事作为金某某给他们的贿赂款。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0,000元。2014年7月3日,经事先电话通知,被告人戴文其主动至上海海事局纪委,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文其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40,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文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戴文其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文其对指控其犯受贿罪及收受张某某贿赂款10,000元无异议,对从金某某处收取145,700元亦无异议,但辩解已将其中6万余元转交给其他同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文其犯受贿罪及收受张某某贿赂款10,000元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戴文其转交给其他同事6.5万元,此款不能计入戴文其的犯罪金额,建议认定被告人戴文其收受金某某贿赂80,700元、张某某贿赂10,000元;金某某给予被告人戴文其钱款主要因为二人系老同事,被告人戴文其有自首情节,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赃款。请求对被告人戴文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公诉人答辩,虽然金某某和戴文其是老同事,但金某某给钱的频率也是随着戴文其职务的变化而变化,所以金某某给戴文其钱并不是出于人情,而是与职务相关。关于犯罪金额,就公诉人认定的总金额145,700元,戴文其予以认可,对于转交的钱款,金某某并没有指明具体给谁多少钱,且事后也不会向相关人员询问有无收到,所以说金某某对戴文其有无转交、转交多少均不知情。被告人戴文其明知金某某行贿,其收到金某某钱款后自行决定发放对象及数额,并非单纯帮助金某某转交,戴文其对145,700元有完全的支配力,应对全额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某某海事处(以下简称“某某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事局(2013年6月3日由某某海事处更名,以下简称“某某海事局”)监督员、政务受理员期间,利用其承担船舶进出港签证办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从事船舶签证代理等活动的金某某、张某某请托并收取相关贿赂。具体如下: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多次收受金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45,700元,并将前述贿赂款中的20,000元转送给其他同事作为金某某给这些人员的贿赂款。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戴文其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0,00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戴文其向上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纪委主动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戴文其在亲属帮助下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退出4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文其亲属又自愿代其退赃40,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事处更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海事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某某海事局关于乐某某等同志非领导职务任免的通知》、《政务中心主要职责和岗位职责》,证明某某海事处、某某海事局的性质,戴文其所任职务及其工作职责等情况。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间,其在从事船舶签证代理等活动过程中,为获取戴文其对其请托的船舶签证等事项提供便利,给予戴文其10,000元等情况。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金某某所做的行贿记录,证明2011年至2014年间,其在从事船舶签证代理等活动过程中,为获取戴文其等人对其请托的船舶签证等事项提供便利,给予戴文其145,700元,其中部分系其让戴文其自行决定金额后转交他人等情况。4、证人蒲某某、马某、李某、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明各自收到由被告人戴文其转交的金某某贿赂及数额等情况。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戴文其的到案情况。6、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戴文其向检察机关退赃情况。7、被告人戴文其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文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戴文其依法应予处罚。关于转交金额,虽然被告人戴文其辩称是6万余元,但其供述未获其他证据证实,公诉机关经查证,结合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仅能认定起诉书中载明的2万元。行贿人金某某将贿赂款送给被告人戴文其,由戴转交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由戴文其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间自主分配,还是按金某某明示的数额转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戴文其对受贿事实及贿赂总额均知情,故应按贿赂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戴文其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戴文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戴文其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及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文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二、已退交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戴文其退出其余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