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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卞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营,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主任。卞立明,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卞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卞立明无法找到,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卞立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卞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