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仓民初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明宏林、冯森与冯森、梁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冯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仓民初字第0458号原告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匡某某,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汉族。被告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冯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