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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3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芳等与徐芳、汤伟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芳,汤伟锋,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陈旭东,陈红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3236—1号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亚丽。委托代理人:许建。被告:徐芳。被告:汤伟锋,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锋。被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被告:陈旭东。被告:陈红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芳、被告汤伟锋、被告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陈旭东、被告陈红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芳、被告汤伟锋、被告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陈旭东、被告陈红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诉讼费7920元,由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