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杜继飞诉陈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飞,陈昌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杜继飞,男。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继飞诉被告陈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继飞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