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震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震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405号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被告:金震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震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