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玉敏与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敏,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陈玉敏,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青,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敏与被告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玉敏负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董立才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