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龙,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龙。被执行人李正辉。被执行人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建龙与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