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龙,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龙。被执行人李正辉。被执行人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建龙与李正辉、益阳市正辉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