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蓝国军、阙碧云与黄小平、金菊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国军,阙碧云,黄小平,金菊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30号原告:蓝国军。原告:阙碧云。被告:黄小平。被告:金菊红。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蓝国军、阙碧云诉被告黄小平、金菊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国军、阙碧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国军、阙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蓝国军、阙碧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