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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利,郭小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春景,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乃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利,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继臻。一审第三人:郭小柿,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永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劳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陟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秦德平代理审判员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