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阮忠信、阮玉针等与霞浦县沙江镇坡头村民委员会、张开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忠信,阮玉针,阮品清,阮玉凤,霞浦县沙江镇坡头村民委员会,张开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阮忠信,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阮玉针,男,1943年7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阮品清,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阮玉凤,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霞浦县沙江镇坡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霞浦县沙江镇坡头村。法定代表人阮成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开露,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蕉城区人,住蕉城区。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忠信、阮玉针、阮品清、阮玉凤与被告霞浦县沙江镇坡头村民委员会、张开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忠信、阮玉针、阮品清、阮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阮忠信、阮玉针、阮品清、阮玉凤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