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田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发,王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田发,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艺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发和被执行人王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3日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业已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艺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友江审判员 许志坚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