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9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兆武与韩秀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武,韩秀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943-2号申请执行人:田兆武,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秀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3月3日以(2014)齐立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韩秀岩名下包装厂的纸箱加工设备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封被执行人韩秀岩名下包装厂的纸箱加工设备一套:印刷开槽机一台、磨切机一台、钉箱机四台。续封期限为一年,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