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催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郗继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催字第0047号申请人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区南王精细化工园万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郗继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申请人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0161535,出票日期2014年1月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泗洪县久韵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泗洪县方贰烟酒经营部,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心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