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18时55分,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9.0mg/100ml)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梅城镇总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梅城镇总府街208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复印件、涉案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核查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人吴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