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十堰群利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新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群利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新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十堰群利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风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田红伟,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区胶光路南鱼山路西。被申请人田新顺,居民。申请人十堰群利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田新顺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新顺驾驶的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车,期限二年,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