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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竹林、白春梅与王友娃、郝月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林,白春梅,王友娃,郝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竹林,男,193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乡,村民。申请执行人白春梅,女,193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友娃,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月爱,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竹林、白春梅与被执行人王友娃、郝月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系父母、子媳关系,加之王友娃、郝月爱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双方处于亲情关系考虑,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王友娃、郝月爱一次性给其父母王竹林、白春梅人民币12000元整,剩余款18000元整王竹林、白春梅表示放弃;二、王友娃、郝月爱以后要经常关心、看望父母、孝敬父母,不得再发生争执等影响父子关系的行为;三、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钱款付领后该案执行结束;四、该协议作为法院执行结案的依据,并留法院入卷存档。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