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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王x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穆棱市福录乡巨丰村非法开垦林地20.9亩(13915平方米),致使林地大量毁坏。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王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x在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穆棱市福录乡福生村非法开垦该村集体林地20.9亩(13915平方米),准备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王x于2014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开垦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王x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自首经过、福录乡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及相关说明、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费收据、福生村土地台帐及福生村委会证明、穆棱市森林公安局关于非法占用面积的说明,证人王x、温x、揣x、全x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穆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GPS卫星定位仪测量结果及相关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擅自改变该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且数量达10亩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