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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人吴某,农民,家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鸿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百宏三期游乐园附近,因不满其女友白菲与被害人杨某玩闹,遂殴打被害人杨某并持弹簧刀捅刺被害人杨某左大腿内侧,致杨左股动静脉、左股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达重伤二级。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在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另查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白菲、白雪平、魏志军、朱永传、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被辨认地点照片及辨认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诊断书及相关病历材料,身份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50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29350元,误工费人民币26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6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相关病历材料、入院出院记录等证据。被告人吴某答辩称愿依法赔偿,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赔偿数额,并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及其家属均是农村居民,其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其花费可经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证实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6550.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持械作案,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主张医疗费人民币29350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仅就其提供可经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证实的医疗费部分共计人民币26550.8元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主张误工费人民币26000元,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收入情况及误工时间,其庭审时主张其案发前在在晋江某纺织厂务工,被告人吴某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参照福建省2014年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并结合其伤情酌定其误工时间为30日,综合计算其误工费为人民币3506.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系其家人对其护理,故护理费结合其住院治疗时间并按照农村居民计算一人护理为人民币621.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6600元,但对此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案件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时间7日计算应为人民币1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但由于上述项目确实存在,参照其治疗及伤情恢复情况,分别予以酌定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265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73.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97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阮 芳代理审判员  丁钊珑人民陪审员  施维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陈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