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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兴仓储经营部(经营者蔡智峰)与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强制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兴仓储经营部(经营者蔡智峰),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发二街97号102室。委托代理人:吴兵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台晔,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13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邹吉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兴仓储经营部(经营者蔡智峰)诉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为减少诉累,其将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兴仓储经营部(经营者蔡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兴仓储经营部(经营者蔡智峰)负担。审 判 长  徐广钧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奕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