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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鲁秋龙与秦彦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秋龙,秦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鲁秋龙,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彦刚,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鲁秋龙与被执行人秦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彦刚已于2015年2月15日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