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勤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278号原告赵勤,女,汉族,1986年7月5日生,系常州新北区薛家伊斯曼干洗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晶杰,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利平,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赵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