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增城市。因本案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粤A×××××小汽车沿增城市荔城街夏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榕树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告人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mg/100ml。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材料;证人姚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程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淑娴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